浙江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最新明星代言政策)
近日,浙江省出臺了《明星商業廣告行為合規指引》,從此起,明星的商業廣告行為有了法律的規范。
《明星商業廣告行為合規指引》對明星的代言資格、代言范圍、代言對象、代言商品、代言內容、代言身份、代言后續、民事責任等等都做了詳細規范。
1、代言資格:
限制了代言年齡,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作為商業廣告代言人。
限制了劣跡藝人,曾經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不得作為商業廣告代言人。
2、代言范圍:
限制了職業技能,對于醫藥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這種需要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明星禁止在廣告中作出推薦、證明,也禁止在節目中做推薦、證明。其他如教育培訓、農藥、獸藥、飼料、各種種子(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等等同理。
3、代言對象:
限制了企業資質,明星代言前,應對代言企業做背景調查,了解其生產經營資質、代言商品質量、代言企業司法訴訟、行政處罰等負面信息,避免為低劣企業代言。
4、代言商品:
限制了奇葩代言,明星代言前要遵循先體驗、深了解、后代言的原則。必須親身體驗過,并保存體驗過程的證據,不能拿其他人的體驗代替明星本人的實際體驗。像汪東城這種男人代言女性衛生巾的奇葩代言以后將不會再出現了。
5、代言內容:
限制了廣告內容,明星應該審查廣告的內容健康不健康、有無夸大其詞、格調不高的文案,不得為違法違規、虛假、引人誤解的廣告代言。
6、代言身份:
限制了明星身份,明星應該展示真實有效的身份,不得用假身份欺騙消費者,謹慎使用混淆廣告代言人身份的模糊稱謂頭銜。
7、代言后續:
明星代言產品后,還需要對代言期間的產品進行跟蹤關注。如果代言企業、代言產品出問題了,視情況該解除合同的及時解除,該發表個人聲明的及時發表。
8、民事責任:
明確產品或服務出問題,明星將承擔連帶責任。
明確因非法集資廣告收到的代言費,明星要主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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