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微信號可以賣50萬?這里面的套路是什么?
現在代購、網紅、主播等行業的興起,因其行業特殊性,往往他們的微信賬號上擁有海量的客戶資源,這時候,號主想將這些賬號出售,那這筆交易可以達成嗎?對此,江陰市人民法院就有一起關于微信賬號買賣的典型案例。
據江陰市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醫美行業網紅程某擁有好幾萬粉絲,微信上有好多優質客戶資源,2023 年 9 月,她以 50 萬元的價格將 9 個微信號(每個微信號均有兩到三千的微信好友)轉讓給趙老板用于商業運作,約定當天付款 30 萬元,2023 年 3 月 22 日、9 月 22 日各付款 10 萬元。
協議簽訂當天,趙老板如約支付了 30 萬元,程某也隨即將 9 個微信號交付趙某并完成了微信號的密碼、綁定手機號信息變更。但趙某未支付剩余的 20 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余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號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他們轉讓 9 個微信賬號,實際上是為了轉讓其中的客戶資源。程某的微信記錄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醫療記錄等等。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為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號的原因。
而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戶的相關個人信息獲得了客戶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獲得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咨詢、商譽乃至人格作為信譽擔保的。而通過購買方式獲得這些信息的趙某則不同,他在沒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積累的商譽為基礎推銷產品或服務,不但讓潛在的消費者產生錯誤的主體認同,他獲取并利用這些個人信息這一點也沒有以信息主體的知情和同意作為正當性基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雙方轉讓微信號的客戶資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此外,法院提到了另一個由本案衍生出來的問題:假設程某的微信號不涉及他人信息,單純是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
法院認為,微信號是實名認證的,一般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等信息,還通過微信頭像、朋友圈、微信運動等形式,記載個人特征、社會關系、行蹤規律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微信好友對于實名認證的個人微信號具有身份認同和基本信賴。故未經告知將自己使用的微信號轉賣他人使用,買受人以原微信號使用人的身份發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權,損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賴利益,故未經告知將微信號使用權轉讓他人的行為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無效。
IT之家了解到,法院還提到,微信具有便利性、隱蔽性、金融性、信息關聯性等特點,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騙、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
